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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6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存在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广大人民群众有权举报:
(一)证照不全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维修的;
(三)盗采国家资源的;
(四)私自买卖火工品及私藏火工品的;
(五)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生产的;
(六)煤矿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二、凡举报人的举报时间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之前的,一经核实,将给予第一举报人1万—2万元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举报-
传真-
电子信箱:mk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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