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党委、党组:
现将《鸡西市“为官不为”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9月7日
鸡西市“为官不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着力解决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问题,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鸡西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问责范围,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行为,主要指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足、纪律松弛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机关是问责的决定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对履职不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计划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重要决策的事前调研不充分、不深入,为上级或同级、下级提供错误参考,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思想僵化、因循守旧导致决策失误,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五)对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重视不够、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七)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命令整改,或者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发现的作风方面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八)制发文件、政策等与上位法、上级政策相悖,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履职不当问题。
第七条对执行不力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市委和市政府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中,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上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
(三)对“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不执行、缓执行、执行走样,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的;
(四)不履行党务、政务公开义务,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所在地区或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的;
(六)对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等不受理、缓办理、不办理以及粗枝大叶等办理质量不高,未按规定期限要求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询问、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兑现整改承诺的;
(八)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批示、答复、处理,贻误工作的;
(九)其他执行不力的问题。
第八条对担当不足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位主义严重,部门利益至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致使上级工作部署落空、工作推进不力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工作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三)处理敏感问题、群众问题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尽心尽责,拖延懈怠,敷衍塞责,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诱发社会问题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出现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当提醒不提醒,应当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召开,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五)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侵害群众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六)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担当不足的问题。
第九条对纪律松弛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纪律松弛,出勤率、在岗率不高,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二)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无故旷工、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时间专注率不够,玩游戏、炒股、聊天、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四)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不当、作风粗暴、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落实“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等“四零”承诺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纪律松弛的问题。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
(一)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检查
2.责令整改
3.通报批评
(二)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提醒谈话
2.约谈函询
3.批评教育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问责实施中,要根据具体问题情形使用上述问责方式。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检查或提醒谈话、约谈函询;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整改或批评教育;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第十三条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在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
第十四条问责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优、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对单位连续出现的同一问题被问责的,应视情况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问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且影响较小的;
(二)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职、尽职的;
(三)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四)符合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容错免责条件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地位的影响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四)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五)其他应从重问责情形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问责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群众举报、纪律审查、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
(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司法机关、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党委(党组)或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为官不为”问题的,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可依据事实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作出问责决定时,需制作问责决定书,及时送达被问责人,抄送被问责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更改或撤销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鸡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