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成本垫底、收益托底、六大产业全覆盖”和“三年兜底、五年平衡,区分特点、精设品种,普惠与特惠兼顾,贫困户一户不落”的总体要求,以及保险业“定向、精准、特惠、创新”的扶贫工作思路。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保险品种、保额、保费与保险责任

1林木险

森林: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2‰,保费1元,中央财政补贴50%,即0.5元;省财政补贴30%,即0.3元;市县财政补贴20%,即0.20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干旱、林业有害生物等。

2种植业

(1)玉米(大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4%,保费24元。中央财政补助40%,即9.6元;省财政补贴30%,即7.2元;市县财政补贴15%,即3.6元;种植户自缴15%,即3.6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2)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3%,保费21元。中央财政补助40%,即8.4元;省财政补贴25%,即5.25元;市县财政补贴15%,即3.15元;种植户自缴20%,即4.2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3)冬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4%,保费12元。中央财政补助40%,即4.8元;省财政补贴30%,即3.6元;市县财政补贴15%,即1.8元;种植户自缴15%,即1.8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冬小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4)高原夏菜(黄花菜):每亩保险金额为2元,保险费率4.5%,保费.5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45元;市县财政补贴50%,即56.25元;种植户自缴10%,即11.25元。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45元;市县财政补贴40%,即45元;种植户自缴20%,即22.5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高原夏菜(黄花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高原夏菜(黄花菜)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

(5)设施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为10元,保险费率4.0%,保费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元;市县财政补贴50%,即元;种植户自缴10%,即52元。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元;市县财政补贴40%,即元;种植户自缴20%,即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直接造成保险设施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棚内作物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棚内作物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

(6)苹果: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4.5%,保费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72元;市县财政补贴50%,即90元;种植户自缴10%,即18元。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72元;市县财政补贴40%,即72元;种植户自缴20%,即36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苹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苹果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

(7)中药材:黄芪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5%,保费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56元;市县财政补贴50%,即70元;种植户自缴10%,即14元。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56元;市县财政补贴40%,即56元;种植户自缴20%,即28元。板蓝根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5%,保费元。县财政补贴80%,即元;种植户自缴20%,即28元。柴胡每亩保险金额为0元,保险费率5%,保费元。县财政补贴80%,即元;种植户自缴20%,即30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中药材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

(8)小杂粮(荞麦、苦荞、燕麦、糜子、谷子、胡麻、黄豆、黑豆、红小豆、豌豆、葵花、高粱、白瓜籽):全县所有小杂粮保险执行统一保额和费率,保额为元/亩,保费为15元/亩,县财政补贴10元/亩,种植户自缴5元/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3养殖业

(1)肉羊:每只羊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4%,保费28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11.2元/只;市县财政补贴50%,即14元;养殖户自缴10%,即2.8元/只。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11.2元/只;市县财政补贴40%,即11.2元/只;养殖户自缴20%,即5.6元/只。

(2)湖羊(基础母羊):每只羊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5%,保费50元。贫困户:保费全部用县财政专项资金列支,承保范围:一是自养户的基础母羊,二是“+”合作社给贫困户托养的基础母羊。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80%,即40元/只,养殖户自缴20%,即10元/只。承保范围是年湖羊自养标准化示范户。

(3)萨能奶山羊:每只奶山羊保险金额0元,保险费率5%,保费元。县财政补贴80%,即元;养殖户自缴20%,即70元/只。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灾害直接造成保险羊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疫苗免疫过敏、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梭菌性疾病、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高传染性疫病反应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肉牛:每头牛保险金额0元,保险费率4%,保费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元;市县财政补贴50%,即元;养殖户自缴10%,即28元。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元;市县财政补贴40%,即元;养殖户自缴20%,即56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互斗、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难产以及药物反应;疾病、疫病:牛出血性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牛焦虫病、日本血吸虫病、口蹄疫、炭疽杆病菌、伪狂犬病;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5)能繁母猪(成本保险):每头生猪保险金额1元,保险费率5%,保费75元。中央财政补助50%,即37.5元;省财政补贴20%,即15元;市县财政补贴10%,即7.5元;养殖户自缴20%,即15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的能繁母猪死亡的赔偿金额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6)育肥猪:每头生猪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5%,保费5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即25元;省财政补贴20%,即10元;市县财政补贴10%,即5元;养殖户自缴20%,即10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赔偿金额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7)鸡:每只鸡保险金额40元,保险费率5%,保费2元。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0.8元;市县财政补贴50%,即1元;养殖户自缴10%,即0.2元。非贫困户:省财政补贴40%,即0.8元;市县财政补贴40%,即0.8元;养殖户自缴20%,即0.4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保险鸡在固定的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8)奶牛:每头奶牛保险金额0元,保险费率5%,保费元。中央财政补贴50%,即元;省财政补贴30%,即元;市县财政补贴10%,即50元;养殖户自缴10%,即50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疾病、疫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地震、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肉羊价格指数保险

(1)滩羊、小尾寒羊、湖羊保险金额为元/只,保险费率5%,保费45元/只。贫困户:县财政补贴90%,即40.5元/只;养殖户自缴10%,即4.5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80%,即36元/只;养殖户自缴20%,即9元/只。

(2)绒山羊保险金额为元/只,保险费率5%,保费38.5元/只。贫困户:县财政补贴90%,即34.65元/只;养殖户自缴10%,即3.85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80%,即30.8元/只;养殖户自缴20%,即7.7元/只。

(3)黑山羊保险金额为元/只,保险费率5%,保费36元/只。贫困户:县财政补贴90%,即32.4元/只;养殖户自缴10%,即3.6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80%,即28.8元/只;养殖户自缴20%,即7.2元/只。

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羊肉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时羊只在90日龄(不含)以上;

(二)饲养管理规范,符合湖羊外貌特征,无伤残,按免疫要求接种且有记录;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羊只。

价格约定:滩羊、小尾寒羊、湖羊约定羊肉市场价格为20元/斤(毛重10元/斤);绒山羊约定羊肉市场价格为22元/斤(毛重11元/斤);黑山羊约定羊肉市场价格为24元/斤(毛重12元/斤)。

保险责任:肉羊价格指数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羊肉每三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时限要求年3月20日前向对应承保机构上报苹果保险清单,并缴清保险费;年4月20日前向对应承保机构上报六大产业保险(肉羊、湖羊基础母羊、肉牛、育肥猪、鸡、高原夏菜、设施蔬菜)投保清单,并缴清保险费;年4月30日前向对应承保机构上报玉米、马铃薯、黄芪等中药材及肉羊价格指数保险投保清单,并缴清保险费;年5月10日前向对应承保机构除上报除荞麦、苦荞外的其余小杂粮保险清单,并缴清保险费;年6月20日前向对应承保机构上报荞麦、苦荞保险清单,并缴清保险费;年8月31日前向对应承保机构上报冬小麦保险投保清单,并缴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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