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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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四煤城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货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统筹推进、分步实施、依法依规、合理定价、公开公正、防控风险。

  二、实施主体

  各区政府为所辖区域内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三、安置条件

  货币补偿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内的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需提供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

  (三)被征收人需出具采煤沉陷区内的户籍证照和房屋产权证明。

  (四)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方案,自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款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五)被征收人需出具搬离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后的住房证明,新住所不能在采煤沉陷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

  (六)同意原房屋产权灭籍并拆除。

  四、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低于政府测定的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的,按照政府测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我市砖木结构平房重置价格约-元/㎡)。

  五、附属物及其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和临迁补助费及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由各区政府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元。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1.不符合房屋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仓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至元标准给予补偿;

  2.砌筑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至元标准给予补偿;

  3.围墙高1.5米以上的,每延米按60元标准给予补偿;围墙高1.8米以上的,每延米按80元标准给予补偿;围墙高2米以上的,每延米按元标准给予补偿;无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50元至70元标准给予补偿;有基础、不含铁艺的铁栅栏,按每平方米75元至95元标准给予补偿;

  4.铁质大门,按每平方米80元至元标准给予补偿;铁皮包门,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给予补偿;

  5.深度为2米以上的砌筑菜窖,按每座元至元标准给予补偿;

  6.压把井,按每眼元标准给予补偿;深度为1.5米以上的砌筑渗水井,按每眼元给予补偿;

  7.动力电设施,按供电部门票据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及住宅、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1.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征收房屋范围内,按地域划分区片,确定搬迁奖励,每1个区片按期全部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按房屋重置价格的25%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和残疾证的,补助1万元;

  2.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补助0元;

  3.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且该直系亲属与被征收人属同一户口簿,并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补助0元;

  4.低保证和残疾证不属于征收范围的或者户口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七、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三)制定并公示补偿协议文本。

  (四)制定并公示补偿清单。

  (五)复核清单。

  (六)公示房屋评估价格(明细),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七)签订补偿协议。

  (八)发放补偿款。

  (九)建立档案和备案。

  八、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图(暂无)。

本文转自鸡西市人民政府网,感谢原作者分享,如有侵权,联系我们,48小时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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