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补助及鉴定标准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

对于身体患伤病,但又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退役士兵,怎么办?从政策上来说,对于复员的士官来说,可以参加单位的慢性病鉴定,经鉴定后可获得一次性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对于回乡安置的初级士官,回地方后,还可以申请带病回乡,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每月可享受元的定期补助。今天,小编重点说一下士官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经军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可在复员时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病情分一至五等,具体参考如下:一、一等补助标准:医药补助费元,生活补助费元主要症状: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已丧失部分劳动力,需长期休养和一般维持治疗。病症:脑病有较重后遗症;心脏疾病伴有代偿性功能不全;肺部疾患伴有呼吸功能不全;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伴门脉高压(疑有门脉高压者,应进行食管钡餐X线检查或纤维内镜检查);糖尿病伴较重并发症;重症下肢静脉曲张、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慢性肾炎。二、二等补助标准:医药补助费元,生活补助费元主要症状:患慢性病久治不愈,身体衰弱,短期内不能参加工作,但不适合继续住院,尚需一定时期一般治疗者。主要病症:慢性迁延性肝炎(既往有肝炎或HbsAg携带史,或急性肝炎病程超过半年,目前仍有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另影像学、腹腔镜或肝活检符合慢性肝炎改变者亦可作出诊断),肝包虫;慢性胰腺炎;慢性炎性肠病;感应神经性双侧极重度耳聋(气、骨导听阈90db);全喉切除术后失去发声功能者;慢性心脏瓣膜病;高血压病(收缩压≥21.33kPa或mmHg,及(或)舒张压≥12.67kPa或95mmHg);结核病经治疗病情基本稳定。三、三等补助标准:医药补助费元,生活补助费元主要症状:患慢性病基本治愈,但仍留有一些后遗症或较轻功能障碍,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尚需间断治疗。主要病症:胆结石、慢性胆囊炎;慢性疟疾;类风湿性关节炎;视神经、视网膜、脉络膜疾患;慢性盆腔炎;强直性脊柱炎;肝内血管病;消化性溃疡(反复发作);喉狭窄长期戴气管套管者;感应神经性双侧极重度耳聋(较轻侧气、骨导听阈60db);美尼尔氏病,每年发作3次以上,改途期间患耳听功能、前庭功能不全。四、四等补助标准:医药补助费元,生活补助费元主要症状:患慢性病基本治愈,能从事一定劳动,但仍需不定期治疗和恢复。主要病症:青光眼,慢性色素膜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坐骨神经痛;椎间盘脱出症;风湿性关节炎;喉狭窄,遗留严重声嘶者;感应神经性双侧极重度耳聋(较轻侧气、骨导听阈45db);美尼尔氏病,每年发作3次以下,发作期间听功能及前正常范围。五、五等补助标准:医药补助费元,生活补助费元主要症状:慢性病基本治愈,能从事劳动,但需进行不定期门诊检查和治疗。主要病症:慢性痢疾;慢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神经性头痛;慢性腰腿痛;单侧感应神经性耳聋;单侧前庭功能丧失;慢性喉炎、严重声嘶。未列入上述等级的病症,可根据病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相应等级。一人同时患两种以上慢性病,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判定等级。凡在离队前已经明确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复员士官,只发生活补助费,不发医药补助费。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民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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